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台港豪門 只要孩子不要妻子

財訊 2010-11-11 第359期
台港豪門 只要孩子不要妻子
文 編輯部 文/林文義


台港富豪第二代公子間,似乎正流行未婚生子,包括《聯合報》系「小王子」王文杉
與未透露姓名女子已有小孩;香港「股神」李兆基的長子李家傑,找代理孕母生下三名男丁;李嘉誠次子李澤楷也與女星梁洛施未婚生子。這股豪門新風氣的背後,蘊含著財富玄機。

王文杉、李家傑、李檡楷這些台港富豪公子,傳出未婚生子時,整個家族對於後繼有人,都是歡天喜地,似乎只要子嗣不斷,有沒有結婚變成不是頂要緊的事。另一方面,不久前八卦雜誌則報導中信辜家長子辜仲諒與女祕書外遇,生下大家長辜濂松最想要的孫女,也被家族視為喜事一樁。

對於這種現象,律師業人士透露,女方替男方生孩子,若沒有結婚,則在法律上女方沒有任何保障;一旦雙方結婚,女方成為配偶,情況就會完全改觀了。

在華人圈中,中、港、台兩岸三地的法律對配偶保障程度都相當高,但現代社會變化快速,離婚率不斷上升,萬一未來出現離婚或繼承狀況,涉及財產分配時,豪門必須付出相當高的代價,形成愛情雖然無價,但婚姻代價卻太高的風險。這或許也是一些富豪家族可以容忍第二代子弟只要孩子不要婚姻的原因之一。

香港配偶 可優先分配土地實物
先就繼承的規定來看,中國和台灣對於夫妻若採類似共同財產制(中國稱夫妻共有財產、台灣為夫妻聯合財產),則在分配遺產時,妻子都有優先分一半的權利,而香港法律對於未立遺囑者的遺產分配,妻子有優先繼承全部土地財產的權利。這些配偶優先分配權,都使得妻子可分到最大份的遺產。

在台灣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台塑集團前董事長王永慶過世,申報的遺產約六百億元,王永慶的「大房」配偶郭月蘭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就先分掉一半遺產三百億元,而剩下的半數遺產,郭月蘭還可再與王永慶各房子女一起平分。

香港法律對配偶更優厚,資深律師業者指出,香港《遺囑條例》規定有立遺囑者按照遺囑進行遺產分配,但華人因為對死亡有很深的忌諱,真正在生前立遺囑的並不多見,若未立遺囑,則按照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

香港這個條例規定相當奇特,將妻、妾及後嗣(即子女)列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中妾的定義是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前與夫即有關係,且被妻及家人普遍承認者(七一年以後香港法律不再接納妾的地位),而法例中規定,配偶(及妾)在繼承有相當高的優先權。例如妾可先分到全部的土地遺產再加上五十萬港元,剩下的財產還可由妻先分五成,再剩下的五成遺產才由後嗣均分。

豪門巨室或名人另一個結婚的風險,就是離婚的代價太高,這不單只是在華人圈如此,歐美不少名人變窮,也是因為離婚付了大筆贍養費所致。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國高球名將老虎伍茲因外遇與老婆離婚,可能須付出高達七.五億美元創天價的分手費,而美國籃球名將喬丹在二○○七年離婚時,也付了一.五億美元的贍養費。

名人離婚代價高 台灣用分別財產制解套
香港離婚的代價不僅高且不確定,法院判決時會考慮男女雙方的賺錢能力、財產、各自經濟需要等因素,由於豪門財產多、經濟能力強,在離婚時,要支付的代價也相當高。

另外,國外為避免離婚支付高額贍養費,不少名人在婚前選擇與對方簽訂協議,約定未來離婚後,對方最多可分到多少財產。這種婚前協議在台灣行得通嗎?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趙梅君與紀天昌指出,這種婚前協議在美國除非顯失公平,否則法院通常會加以承認,但在台灣可就行不通了。因為台灣的《民法》對此類協議並未規範,而雙方本來就是想共同生活才會結婚,如果在婚前就以離婚為前提,簽訂財產分配協議,可能會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失去法律效力。

在台灣若為了避免離婚付出太高代價,通常是在結婚後,雙方先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各保有名下財產所有權,則離婚時,對方就不能要求行使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例如郭台銘再婚後,就和年輕新妻曾馨瑩到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

從這些法律可以看出,雖然談戀愛只是兩個人的事,但一旦結婚而感情破裂,或發生繼承情況,涉及財產分配,就是整個家族的事了,而法律規定的離婚代價愈高,繼承時對配偶的保障愈多,豪門婚姻的「財產風險」也愈高,也無怪乎台、港間的富豪公子們,會出現只要小孩不要婚姻的現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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